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山东省地坪行业协会;英文名称Shandong Floor industry Association ;缩写:SDFA。
第二条 本协会性质:本会是山东省范围内从事各类地坪生产、施工及设备、耗材、原材料生产和销售的各界有识之士自愿组织的民间社会团体,是行业未来共同发展和互相交流及资源共享的平台,是非盈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
坚持为地坪行业企业单位服务,积极发挥协会在企业、政府和客户之间的桥梁作用,维护行业协会和协会会员的合法权益,推动山东省地坪行业与相关往来行业的交流合作,促进行业国内外交流推广,促进行业整体健康发展和转型升级。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山东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和山东省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协会注册地址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正阳中路贵爵大厦505室 。办公室分设济南办事处、青岛办事处为两个中心,其余地级市分设会员通讯点。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1、宣传贯彻政府关于本行业的政策、法规法令,向政府反映行业的建议和要求。
2、组织制定行业标准,加强行业规范自律。
3、组织本行业调查,为行业发展做分析报告,为政府部门制订行业发展规划和经济技术政策提供资料。
4、开展各种形式的技术交流会、咨询服务,组织会员参观、考察、筹办技术交流会、讲座、产品展销展览会、专业技术培训等各项活动,组织市场开拓、推动山东省行业区域合作等活动。
5、在行业内推广应用先进生产设备、检测仪器和高新技术产品,促进企业生产设备现代化。
6、编辑专业刊物,建立行业信息化网络系统数据库。
7、承担行业反倾销反补贴和知识产权的维权法律服务,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
8、承办政府及其职能管理部门依法委托和授权的行业管理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优先发展山东省企业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凡符合并承认本会章程的在山东省内外从事地坪行业工作及相关的工商界人士及专家、学者等也可加入。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本省地坪行业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和社会组织。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授权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本会名誉职务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有关知名人士为本会顾问或名誉职务,但不具备会员身份,不具有表决权。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 制定和修改发展规划;
(七) 制定和修改自律公约;
(八) 决定评比达标表彰奖励事项;
(九) 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交会员大会确认;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薪酬;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条 本会根据需要可设立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及秘书长组成,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贯彻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
(二)向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第三十一条 会长办公会议至少每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会长办公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参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长办公会议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会员公告。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一名副会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会长办公会议成员可以提议召开会长办公会议。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成员为3人,其中设监事长1人,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和本会财务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商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忠实履行职责。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监督会议程序有效性和表决结果合法性,监督理事会执行会员大会决议情况,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监事会工作情况,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或向登记管理机关反映情况。监事会发现本会开展活动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须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二)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的选举、罢免;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财政等政府职能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有权向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对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本会章程、规章制度、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的本会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六)对本会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第二十六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参会监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监事会会议纪要应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省地坪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3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文件;
(四)提名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负责人并提出薪酬建议,交理事会决定;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会执行会长、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开展各项工作;
(二)承办理事会委托的工作;
(三)会长特殊原因不能行使职权,执行会长代理会长行使会长职权。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选任制或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三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工作计划,经会长同意后,报理事会审议;
(三)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经会长同意后,报理事会审议;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并提出薪酬建议,经会长同意后,报理事会决定;
(五)拟订本届发展规划,经会长同意后,交本会理事会审议,报会员大会决定;
(六)拟订本部管理制度,经会长同意后,报理事会批准。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长(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本会会长在任期内,因特殊原因不能继续担任会长的,会长单位应提前2个月书面报告理事会,并推荐相应人选作为会长继任人选。理事会在收到会长单位报告后,应于30日内召开理事会讨论研究,并提交会员大会无记名投票选举。会员大会通过后,本会应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材料。
第五章 内部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有关部门的资助。
(三)国内外组织或者个人的捐赠。
(四)技术资料或者科研成果的有偿转让费。
(五)举办展览、培训和技术服务等有偿服务的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接受税务、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捐赠方、会员、监事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捐赠方、会员、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四十二条 本会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会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检材料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7年5月20日第一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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