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坪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山东省地坪行业协会,英文全称:Shandong Flooring Industry Association英文缩写:SDFA
第二条 山东省地坪行业协会是由山东省范围内从事地坪材料的科研、设计、生产、施工、咨询等企事业单位自愿结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在地坪行业中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加快行业的技术进步,加强国内外行业技术交流,维护行业内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地坪行业企业服务,为消费者服务,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山东省民政厅,本团体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社会组织综合党委、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团体的办公住所设:山东省青岛市。
本会的网址: www.sdsdphyxh.com 。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根据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参与制定行业的发展规划及提出产业政策的意见和建议;
(二)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加强地坪行业管理,组织制定行业道德规范,引导企业依法经营,开展公平竞争,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三)组织制定团体标准,规范地坪施工安装秩序,保护优秀企业和消费者利益;
(四)在政府相关管理部门指导下,对地坪工程招标、地坪工程报价、地坪工程设计、地坪施工质量、地坪工程验收进行研究并制定相应标准和规范;
(五)开展与国内外相关社团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协助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
(六)组织协调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材料,促进产品标准化、系列化工程;推广优质产品,宣传样板工程;
(七)提供技术咨询和服务。为本行业培养人才,提高行业的技术人员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组织编辑、翻译、出版技术书籍、技术资料与刊物;
(八)举办技术讲座、培训,组织产品技术交流,标准宣贯等活动;
(九)举办会务,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 在本行业内从事地坪行业生产、设计、施工、科研、教学、咨询和产品代理的企事业单位;
(四) 在本行业内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入会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在协会代表人单位授权书(身份证复印件);
4.其他材料:如企业宣传册等。
(二)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按时缴纳会费;
(四)由本团体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参加本团体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遵守本团体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会费标准等重大事项,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期满不再延期。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成员不超过会员总数1/3,且为单数)。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相同。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和决议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团体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一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换届选举事项和涉及人事安排、财物管理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成员超过60家,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1/3,且为单数)。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涉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常务理事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有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会组织综合党委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任期与届期相同,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社会组织综合党委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上一条 : 加入协会
下一条 : 协会主要负责人